第226章 为一块上海手表,1979年石首县东方公社“9·25”凶杀案(2/2)
通过两天的调查、走访,证实当天参加赌博的人员有17人。据参加赌博的多数人反映,死者代长柏当晚赢了一块上海17钻手表和现金几十元。但在现场勘查中,死者手表不在。据此,更加坚定警方对代被杀与赌博有关的判断。
因此,对参加赌博的17人采取了逐个审查的方法,逐步地缩小了侦察范围,疑点也逐渐集中到了一个重点对象:刘为俊。
刘为俊,男,29岁,学生成份,江陵县白马公社金渡大队人,现在驻石首江陵白马队采石。刘为俊24日晚参与了赌博,并输了钱。代赢了手表,他也知道,晚上又是在出事后的时间(转钟3时左右)才回队,25日又一整天在家睡觉,26日又突然请假回江陵白马金渡大队自己家去了,28日才返回采石队。
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又获得了一些重要线索,民工周青反映:本队民工陈盛在9月25日下午8时发现刘为俊有一块手表,并在床上被褥里对时间(经陈证实确有此事还证明是块上海手表),刘为俊回家时又带了衣物回去。
同时,驻石首江陵山场普济采石队反映,9月24日晚厨房的一把菜刀不见了。
警方在掌握刘为俊这一重点对象和一些重大线索后,立即于10月1日由县公安局李副教导员等3名同志驱车赶赴江陵白马金渡大队刘为俊所在大队进一步调查,在当地党支部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对刘的家属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在刘为俊的家里获取了上海牌17钻手表一块,经县大垸公社先锋大队朱振(表主)辩认,证实刘为俊带回家的手表是死者代长伯24日晚同刘为俊等人赌博时赢的一块手表。
这样,在获得确凿证据后,县公安局于10月1日晚12时对刘为俊进行了秘密拘留。
刘为俊在铁的事实面前,10月2日上午9时交待了他犯罪的全部经过:
9月24日转钟一点左右赌博散场后,刘为俊为了得到代长伯(死者)当晚赢的钱和手表,他一人在东方采石队民工宿舍进门处的一个红炉房里等候代。他见代回场就上床睡了,刘为俊怕一人搞不赢代长柏,遂起杀人谋财之心。
回到自己采石队厨房拿刀,因厨房门锁了未拿到,转又到本县普济采石队厨房去拿刀,正好普济采石队厨房门未关。案板上放有大小两把菜刀,刘为俊就拿了其中一把大菜刀夹在背后腰间,来到代长伯房,发现代一人在房里已熟睡,刘心里害怕,就在代睡的对面床上坐了一会,稍镇静一下,刘为俊拿起刀,撩起代床上的蚊帐,朝着他脸部鼻梁骨处狠砍下去,由于喷血多,刘急忙将床上的垫单包住代的头又连砍了几刀,然后搜了代的衣服口袋没有发现钱,即从代手上取下手表逃走。
刘为俊怕事后败露,遂起焚尸灭迹之心,用自带的火柴擦了4根才点燃烧着脚头的蚊帐,然后把凶器扔在本场附近一个水沟里,就回自己宿舍睡觉。
根据刘为俊的交待,公安干警于当晚(10月2日)8时从大水沟里捞起菜刀,经技术鉴定,菜刀即作案凶器。
刘为俊是洪湖县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县白马公社金渡一队刘家入赘。因偷盗、赌博于1976年受过大队、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驻石首县绣林采石。
1979年10月5日,石首县公安局以谋财杀人纵火之罪将刘押往石首县公安局看守所。
刘为俊目无法纪,经常聚众赌博,后又发展到为图财而杀人,并放火焚尸,妄图毁灭罪证,逃脱罪责,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省高院对杀人纵火犯刘为俊依法判处死刑。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时40分,法警将杀人犯刘为俊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后,由县武装部民兵押上刑车,至东方公社万胜7队长江大堤下即孙家拐执行了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