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被戴上绿帽的怒火,1998年宣威市薛家村“7·26”谋杀案(2/2)
那么谁是凶手呢?
经过详细的案情分析和外围调查,包括王宗厚在内共有3人具备作案条件,但经过仔细调查后,其中两人被否定了。王宗厚也不具备作案时间,又无法排除他的嫌疑,也未找到他……
7月27日下午,刑警们全部集中到羊场派出所,对案件侦破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大家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后王荣生副支队长说:“从表面上看,王宗厚确实不具备作案时间,自办事处出来后就不知去向。但此人丧偶后即与受害人韩菊花在一起生活,对她极度不满。此人当过工人,懂爆破技术,有接触炸药的条件,具备作案动机。案发前后失踪了,这正是其高明之处。现场上的炸药是提前安放好的,不能单纯看作案时间的问题。”
一番话,为侦破此案指明了方向。
王宗厚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无巧不成书。就在王副支队长刚把意见说完,正在布置查缉工作时,王宗厚这个利令智昏的家伙反倒送上门来。
下午3时,王宗厚来到了羊场派出所,见到民警就说:“听说派出所正在到处找我,我现在找你们把情况说清楚,我与爆炸案无关。”
他说完之后,民警心里就有了底,立即把情况向王副支队长作了汇报,王荣生副支队长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刑警对其审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宗厚很快就交代了犯罪过程。
原来,7月25日那天,王宗厚从办事处离开后,越想越气,越想越觉得韩菊花太水性杨花。于是,当天夜里,他偷偷回到家中,取出以前藏匿的炸药拿出来,然后安装在猪草机上,他知道韩菊花每天早上都要打猪草,所以就把雷管引爆线是接在电动机上,然后又偷偷来到宣威市一个亲戚家居住。案发后第二天,他听到派出所的人在找他,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竟假意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没想到却落入法网……
1998年11月28日,法院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因此,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是危害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宗厚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特征:
1、构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王宗厚具备这一主体资格;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王宗厚对此极为不满,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3、本罪侵犯之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案中,王宗厚采用爆炸的方法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韩菊花死亡的后果,侵犯了被害人韩菊花的生命权利;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王宗厚采用爆炸的方法,非法剥夺了韩菊花的生命。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王宗厚死刑。
一桩非法婚姻的悲剧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