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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铤而走险,难逃法网!1995年许昌“6·7”抢劫运钞车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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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7日上午7时45分,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东段北侧文峰城市信用社储蓄所女营业员何玉琴、辛华、陈丽琴等准时到单位上班。打扫完卫生以后,便等待运钞车的到来。大约在7时48分运钞车到了,司机丁文义下车打开后车箱,与押运员王保刚一起从车上抬下一装满现钞的铁皮箱,何玉琴等三人迎上前接过了铁皮箱,迅速送往营业室。

正在这时一高一矮两名持枪歹徒突然出现在他们面前。一名罪犯疯狂地朝营业室冲去,抢到了皮箱;另一名罪犯在营业室外面,用猎枪顶住司机丁文义的头部,逼着他把后车厢的盖子打开。丁文义只好打开了车盖,一只更大的盛款箱又被这个罪犯抢了过去。

两罪犯携款箱正准备逃走时,又丧心病狂地朝倒在地上的王保刚背部开了一枪,然后窜过马路,沿着储蓄所斜对面的北关东街二巷向南仓皇逃窜。

当逃至北关东街二巷与和平巷交叉口时,两名犯罪分子用猎枪射击铁皮箱上的铁锁,欲将两只箱子打开。在射击第二只箱子时因枪发生故障,箱锁没被打开。两犯不敢在此地久留,只慌忙地把已打开的大箱里的22.6万元现金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骑上自行车远逃。

案发后10分钟,许昌市公安局范副局长、王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兼魏都分局何局长火速到达案发现场,并迅速调遣警力,设卡堵截;武警中队也迅速集结待命;交警、巡警奉命封闭了出市的各交通要道;派出所负责把守路口;防暴队则控制了案发现场。五部巡逻车待命在现场周围的要道口随时准备出击。

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了现场访问。惊魂未定的营业员们叙述了案发经过。随后,侦查人员又走访了周围的群众。根据24名目击者反映的情况,侦查人员初步勾画出两名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两人中一高一矮,较高的约1.78,27、8岁,大眼睛,高鼻梁,体态均称,皮肤较白,长发分头。操河南口音,戴墨镜,枪击动作娴熟。矮个身高1.72米,中长发,体态中等,亦戴墨镜。

经对现场分析,侦查人员认为:作案分子对银行送款、取款时间、途径路线有较确切的了解,熟悉现场周围的地形和逃跑路线,抢劫目标准确,作案后很快骑自行车潜入市区。极有可能尚未出市,隐藏在市区。

据此,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调查访问的基础上,立即组织目击证人赴省厅对行抢罪犯进行模拟画像。然后将摹拟的罪犯画像迅速翻印3000份,连夜发至各参战干警和有关方面。

此案在许昌市引起了轰动。6月8日深夜,负责领导侦破此案的市公安局副局长组织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经过仔细分析后大家一致认为:

1、犯罪分子操许昌口音,排除外地人作案;

2、作案时间正选择在运款车卸款,工作人员疏于防范之际,说明是早有预谋作案;

3、作案地点选择在市区边缘、周围人员稀少、且距几条小巷较近的位置,得手以后便于迅速潜入小街小巷,容易摆脱机动车辆的堵截、追击,便于逃窜;

4、罪犯作案时使用自行车,这说明他们住所距现场不会太远,很可能是许昌市区的人,或者在许昌有藏身的地方;

5、从现场提取的小口径子弹壳来看,与许昌市1994年“12·25”案件被盗走的小口径运动步枪的子弹相同;

6、整个作案过程仅为4分钟,且环环紧扣,这进一步说明罪犯事先经过了踩点和精心策划,系有计划、有准备的预谋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犯罪分子是两个作案老手,所以初步决定以案发现场为轴心,向市区辐射,广泛搜寻案犯踪迹。

20多天过去了,排查工作仍在紧张地进行着,但一直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侦破进展迟缓。

由于此案的侦破一时陷入了僵局,参战干警各个心急如焚。河南省公安厅、许昌市公安局领导也多次过问此案并对侦破工作予以指导。

6月28日晚,侦查人员再次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他们结合许昌市一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大胆地做出了将9起相类似的案件并案侦查的决定。为了给并案侦查提供科学的、可靠的依据,又很快找出了九起案件并案侦查的十点依据:

许昌市近一年来发生了9起盗枪、持枪抢劫大案。其中有:

1994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许昌市体校射击训练仓库中的小口径步枪、手枪被盗4支,子弹9000发;

1995年2月19日凌晨4时左右,许昌县石油公司加油站营业室被两名持枪歹徒抢走现金9000元;

1995年4月3日凌晨2时,漯河市渔猎商行被两名犯罪分子撬门入室,盗走五连发猎枪一支,16号枪弹一箱。

……

侦查人员认定这九起案件系系列作案,每次作案均为两人,两人的体貌特征都是一高一矮;从作案分工上看,每次都是以高个为主,矮个的从旁协助;而作案时的交通工具也都是自行车或摩托车;侵犯目标多是银行或加油站。

侦技人员将从“6·7”案件现场提取的小口径子弹壳与“2·19”、“3·22”、“4·5”等案现场遗留的小口径子弹壳进行对比鉴定,这些弹壳的痕迹特征完全一致。从侦查角度和技术角度分析九起案件有诸多相似因素,这就坚定了侦查人员并案侦破这些案件的决心。

为了慎重起见,侦查人员又对九起案件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客观地串案分析,做出了如下判断:

1、这九起案件中,在许昌就作案五起,说明案犯对许昌市的情况相当熟悉,很可能为许昌人或在许昌市内有藏身之处。从九起案件的排列中也可以看出,这两个人开始为徒手盗窃,为了搞到枪支弹药便发生了漯河“4·3”枪支、弹药被盗案。此后,作案就更加胆大妄为并容易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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