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为讨债千里杀人,1999年上海浦东川沙镇“3·28”凶杀案(1/2)
1999年3月28日下午2点30分,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电话称:川沙镇城丰路130弄1号101室发生持刀杀人案件。
该支队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侦技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初步获得以下情况:
1、现场是一套由三室一厅居住房改成的办公室。朝南平行两间做为办公室,朝北两间西侧为卧室,东侧为客厅。上海裕顺房地产经营公司销售部经理周海琴(女、53岁)被杀死在该客厅的长沙发上。死者衣着整齐,臀部有三处锐器伤,深达5厘米;头部多处遭钝器打击,因颅脑外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东侧客厅的地面上发现多处血迹和散落的大理石烟灰缸碎片及一支断裂的拳击手套。现场没有翻动的迹象,也未丢失任何财物;
2、死者26岁的儿子陈虎,被两名歹徒用锐器挑断了右手腕和右脚跟肌腱。陈拼命呼救,挣扎着跑出门外;
3、门卫室的李某某(男、58岁)反映:当天下午2时许,从外面走进多名男子,两名留在门卫室,站在李某某身旁。其余几名直奔裕顺房地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时隔不久,他们从办公室出来,会同站在门卫室的两人直接朝停在门卫室南面50米左右的出租车奔去,上车后向东逃走。在这些人中,李某某曾经见过一个。这个人身高1.70米左右,中分头,又黑又瘦,操广东口音。曾于2月初来找过裕顺房地产经营公司的老板杨正军;
4、发案时在邻套间的保姆崔某某反映:她当时曾听到隔壁房间内有吵闹和打斗声,正在这时周某某的儿子陈某回来了,刚进门,便被人一把拉了进去,把刀架在了陈的脖子上,后遭重伤;
5、经向周围群众了解,公司老板杨正军与被害人周海琴长期姘居,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
根据上述情况,刑侦支队与刑侦总队一支队当即共同成立了专案组,并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第一、立即调查周某某母子的背景,弄清被杀害的原因;第二、迅速查找公司老板杨某某的下落;第三、访问受伤住院的陈某。
经对周海琴母子背景情况的调查和对陈虎的访问,均未发现他们与别人存有积怨。
当天晚上9时许杨正军返回公司,侦查人员立即上前询问。面对侦查人员杨正军吞吞吐吐,闪烁其词。并趁侦查人员“不备”悄悄清除了他中文机上的信息,其行为十分可疑。侦查人员认真分析了杨正军当时的心理状态,耐心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工作,他终于吐露了自己的一段隐秘:
杨正军在1998年7-11月,曾先后三次到澳门赌博,前两次分别赢了60万和200万人民币;第三次他又带着50万元去赌,结果全部输光。后出具了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从澳门新世纪娱乐城梁某某处借赌资30万元,答应40天内还清本息34.5万元。但杨正军40天以后,未将借款汇至梁所指定的广州某银行帐号上,梁便多次电话催要,并于是年2月9日派人上门逼索,杨实在躲不过才还了5万元。当时收款人给杨写了一张收据,落款署名郭伟光。以后,梁又多次打电话催要,杨既没有回拷机,也不接电话。后来为此事梁和杨的姘妇周海琴还曾发生过口角。对此梁极为不满,声称要和杨“开个玩笑”。
针对上述情况做了认真分析后认为:
1、罪犯在光天化日之下,纠集多人,携带凶器,破门入室,且作案手段凶狠残忍。杀人之后又割断被害人之子的手腱、足腱,作案手段又很少见;
2、罪犯行凶以后,迅速逃离现场,没有翻动和带走被害人的任何财物,这又表明此案并非杀人越货;
3、杨正军欠人赌债久拖不还,并对债主不理不睬。无疑会激怒债主梁某某。且经进一步落实,门卫李某某所说他曾见到过的那个人,就是2月9日来向杨讨债时留下收据署名为郭伟光的人。
因此可以推断,此案既不是抢劫杀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报复杀人。很可能是一起由梁操纵的雇佣杀人案。
确定了案件性质以后,专案组对侦查工作做了以下部署:
1、请浦东侦查支队协助查询,杨正军在其中文机上清除掉的信息发射机号的电话号码。经查电话号码来自澳门,号码为00。
2、立即派员赴广州调查了解以下情况:
其一、查清广州某银行梁某某指定的汇款帐号开户人的姓名、地址和资金的进出情况。经查,该账号资金进出频繁,全国各地都有资金汇入,一般为30万或50万元。而且总是头一天汇人,当日或第二天就被提走。很明显这是汇人赌债的专用帐号。开户人名叫林晓健。经核查林系一出租汽车司机,为人本分,不做生意,也从未在招商银行开过账户。通过调取招商银行的录像资料辨认,林晓健也从未到招商银行取过钱。据此认定开户人的姓名是假的;
在广州警方的配合下调查名叫“郭伟光”的人。从户卡科调出的资料中,共查出了20多个人名叫郭伟光。为了确认与案件有关的那个郭伟光,将年龄、身高、体貌大致与郭伟光的相像的照片,连同林晓键的照片一并发回上海让杨正军、李某某辨认。经他们逐一查看后全部被否定;
根据案发时间(3月8日下午)专案组决定从广州抄录收集3月26日下午至30日飞往广东方向的全部旅客名单和照片资料。然后一方面对两地的乘客名单进行核对,从中找出同一姓名的人;另一方面也希望从中发现林晓健和郭伟光。结果,均无收获;
查对笔记。用林晓健的驾驶员登记表,与落款郭伟光的那纸收据进行笔迹检验,结果亦无收获。此外,请求澳门警方提供“00”手机号的信息。但由于这种运作程序复杂,需经过澳门大法官的签字同意方能进行,短时间难以实施,工作暂时停滞。
上述措施,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乃最佳的侦查途径。只要其中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就会使侦查工作向纵深推进。但事与愿违在经过了大量工作以后,侦查线索被一条条阻断,案件的侦破暂时陷入了僵局。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